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補,50,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嘉義縣交通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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