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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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