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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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