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補,57,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興文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侯學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