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訴,1,2004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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