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訴,114,2004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何怡寬
何建衡
何俊徹
何侑哲
何昭蓉
右五人為劉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何鐘其 住
何武吉 住
蔡淑卿 住
何家昌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何郁哲」之記載,應更正為「何侑哲」;

關於蔡淑卿住所之記載「台中市○○區○○里○鄰○○路二五號」,應更正為「台中市○○區○○里○鄰○○街二五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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