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2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