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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義庭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880元,應徵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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