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訴,726,200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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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8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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