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訴,738,2006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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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朴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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