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重訴,11,2004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庚○○
丙○○○
丁○○
己○○
戊○○
右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七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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