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重訴,114,200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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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複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子○○
癸○○
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丁○○
庚○○
戊○○
乙○○
寅○○
丑○○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6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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