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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煌誠
送達代收人 張惠理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七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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