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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戊○○
丙○○
乙○○
己○○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更正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琪媛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審判長法官 陳琪媛
~B 法 官 陳琪媛
~B 法 官 陳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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