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重訴,41,200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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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438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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