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煌誠
送達代收人 劉淑玲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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