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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B 法 官 賴秀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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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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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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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姚艾蕓 │誠泰銀行北嘉義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壹拾萬元 │RA000三三三│ │
│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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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艾蕓 │誠泰銀行北嘉義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壹拾萬元 │RA000三三三│ │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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