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鄧晴馨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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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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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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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紀順發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一萬七千四百五十│TB八七四三三七│ │
│ │ │行 │ │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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