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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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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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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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春美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柒萬肆仟肆佰元 │AJ五0一五二一│ │
│ │ │民雄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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