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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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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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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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鄭明賢即神戶日本料│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貳拾壹萬叁仟壹佰│EU0四三九0八│ │
│ │理飲食店 │行 │ │貳拾貳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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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明賢即神戶日本料│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貳拾萬元 │EU0四三九0八│ │
│ │理飲食店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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