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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紘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住址欄關於「臺北縣樹林市○○街187巷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街337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紘盛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住址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街337號2樓,有民國92年5月22日經濟部許可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故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聲請人住址欄「臺北縣樹林市○○街187巷22號」之記載;
顯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街337號2樓」之誤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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