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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甲○○
1-1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乙○、戊○○、丁○○、丙○○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10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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