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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及丙○○間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3,33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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