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4,重訴,63,2006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甲○○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5,984 元,應徵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