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4,重訴,73,2006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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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C 真實
法定代理人 C1 真實
被 告 丙○○即林明億)
1號
兼法定代理 乙○○

李惠珠即李姿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複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丁○○
24巷
甲○○

己○○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嘉義市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庚○○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嗣於本院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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