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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138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22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通知命聲請人釋明,確與八十二年促字第八七五號係屬同一案件,因此本件違反既判力,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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