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促,22579,200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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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579號
債 權 人 大寶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管委會報備證明及建物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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