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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725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本件帳卡(借款餘額明細表),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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