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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3033號
債 權 人 羅曼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台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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