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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311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金額75,000元,但未據釋明與其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據,經電話通知亦未到院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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