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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434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臺北縣淡水鎮○○里○鄰○○路2巷11號七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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