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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甲○○
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儲蓄獎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儲蓄獎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儲蓄獎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儲蓄獎券,本院將宣告該儲蓄獎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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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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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組別 │ 股 票 號 碼 │金 額│張 數│發售日期│備 考│
│ 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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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31 │00000-00000 │10,000元│1 │80年6月1│ │
│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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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90 │00000-00000 │ │1 │80年8月2│ │
│ │ │ │10,000元│ │日 │ │
├──┼───────────────┼──────────────┼────┼───┼────┼─────┤
│003 │2990 │00000-00000 │10,000元│1 │80年8月2│ │
│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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