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之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區○○里○○街二七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告之住址應更正為新竹市○○區○○里○○街二七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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