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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婚字第四00號
原 告 甲○○
號
原告起訴被告乙○○請求離婚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乙○○之年籍資料,經本院函查入出境單位後,未查得被告任何入出境資料,尚無從特定被告,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編號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
二、被告乙○○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或提出事證釋明確存在公示送達之事由並同時聲請公示送達。
三、提出補正後完整繕本以備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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