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婚,434,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4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詳細之英文住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詳細之英文住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