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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6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丙○○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下午四點,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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