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抗,34,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4號
再抗告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8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
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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