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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乙○○
巷9號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甲○○於民國80年11月4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4,5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0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將上述抵押權及債權均讓與第三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張承恩。
第三人張承恩於民國95年7月23日將抵押權及債權讓與陳永菖並於民國95年8月4日登記完畢。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甲○○尚積欠新臺幣14,068,744 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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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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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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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六腳鄉 │灣南 │ │295 │建│ │1 │25.79 │全部 │甲○○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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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六腳鄉 │灣南 │ │296 │建│ │1 │75.96 │全部 │丙○○所有 │
├──┼───┼────┼────┼────┼────────┼─┼──┼──┼──────┼─────────┼──────┤
│003 │嘉義縣│六腳鄉 │灣南 │ │267-1 │建│ │ │93.85 │95024分之2762 │丙○○所有 │
├──┼───┼────┼────┼────┼────────┼─┼──┼──┼──────┼─────────┼──────┤
│004 │嘉義縣│六腳鄉 │灣南 │ │267-2 │建│ │4 │10.16 │95024分之2762 │丙○○所有 │
├──┼───┼────┼────┼────┼────────┼─┼──┼──┼──────┼─────────┼──────┤
│005 │嘉義縣│六腳鄉 │灣南 │ │297-1 │建│ │1 │26.11 │95024分之2762 │丙○○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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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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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1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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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 │嘉義縣六腳鄉○○○段29│鋼筋混凝│157.│ │ │ │ │ │ │15│電梯樓梯│13│平│全部 │丙○○│
│ │ │灣內100之1號│5,296地 │土加強磚│12 │ │ │ │ │ │ │7.│間 │.2│方│ │所有 │
│ │ │ │號 │造工作室│ │ │ │ │ │ │ │12│ │5 │公│ │ │
│ │ │ │ │1層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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