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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相 對 人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3年8月23日起至民國123年8月2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其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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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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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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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布袋鎮 ○○○段 │ │714 │建│ │ │90.45 │全部 │ │
├──┼───┼────┼────┼────┼────────┼─┼──┼──┼──────┼─────────┼──────┤
│002 │嘉義縣│布袋鎮 ○○○段 │ │715 │建│ │4 │96.89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41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69 │嘉義縣布袋鎮○○○段71│住商用加│138.│153.│ │ │ │ │ │29│電梯樓梯│17│平│全部 │ │
│ │ │內田165之2號│4號、715│強磚造 │62 │21 │ │ │ │ │ │1.│間 │.7│方│ │ │
│ │ │ │號 │二層 │ │ │ │ │ │ │ │83│ │5 │公│ │ │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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