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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櫻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巿私立嘉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巿私立嘉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巿私立嘉華高級中學董事會董事長,擬變更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故依上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情,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函等為證。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三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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