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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本票裁定相對人甲○○地址所在地係位於台南縣,而付款地似為事後補上,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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