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旭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26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新臺幣93,900元債權(返還土地出租淨利之權利)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2266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062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雖於95年8月3日具狀(本院收文章為95年8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乙○○應「塗銷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13-6地號、面積33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然此與前述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權利即「請求乙○○、丙○○返還土地出租淨利93,900元」不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卷宗暨向分案單位查明,且調閱95年補字第217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又相對人除得於7日內另行對請求乙○○、丙○○返還土地出租淨利93,900元部分提起訴訟,如符合訴之追加要件,亦得於95年補字第217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訴之追加,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