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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2,0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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