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補,271,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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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即系爭房屋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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