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補,281,2006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力工程行間請求支付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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