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甲○○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號
癸○○
兼上列九人共 乙○○ 住台南
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台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合作社間請求退還運作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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