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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辛○○
丙○○
被 告 壬○○
丁○○原名:陳淑
戊○○
號
己○○
庚○○原名:陳英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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