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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400 元,應徵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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