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訴,461,2006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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