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訴更,1,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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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弘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陳偉展律師
乙○○
被 告 吳安濱即成光電氣工業處
68號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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